【文字解讀】稷山縣分布式光伏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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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1114102301289005557/2024-00137 | 發布時間 | 2024-03-01 | ||
發布機構 | 稷山縣人民政府 | 文號 |
近日,稷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稷山縣分布式光伏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全縣分布式光伏自2012年開始逐步開展,受光伏組件價格不斷降低刺激,近年來,裝機容量不斷增加,市場存在諸多亂象。
一是政策依據不完善。隨著分布式光伏發展的持續加快,相關分布式發展的政策卻未完善,國家能源局2013年出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但至今未發布正式文件,分布式光伏依然在使用2013年暫行辦法進行管理 。
二是項目管理混亂。隨著分布式光伏的發展,其建設方式、投資模式已發生變化,但由于正式文件尚未出臺,對其的管理要求分散在多份文件之中,即使是管理部門尚未全部弄清楚,外加隨著行政審批職權的集中化,審管分離,因此分布式光伏在備案、管理、并網等多個方面均出現不同問題。
為認真踐行國家“碳達峰、碳中和”重要部署,促進全縣分布式光伏安全有序規范建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分布式光伏管理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在充分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稷山縣分布式光伏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包括12個部分,分別是總則、基本規定、消納要求、項目備案、項目報備、系統設計、接網設計、建設安裝、工程驗收、項目并網、運行維護、引用標準名錄。
第一部分:總則
共4條,明確了制定本《管理辦法》的依據及適用范圍。并對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提出了“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并與周邊建筑物、景觀等相協調、安全美觀、有序發展”的要求。
第二部分:基本規定
共13條,明確了指分布式光伏及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概念。規定:分布式光伏應在國網稷山供電公司公布的可開放容量區域內安裝,符合本區域分布式光伏規劃布局;分布式光伏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25年;分布式光伏不應作為消防等各類應急電源;所有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必須履行備案、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維等程序;對于依托建筑物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光伏,建筑物應具有合法性,嚴禁依附違章建筑物建設;25年以上老舊小區、面臨拆遷、廢棄廠房或房屋、農村危房、高層樓宇等建筑屋頂不應安裝分布式光伏;采用整村開發或連片開發、租用自然人屋頂的,按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辦理。對于非群眾自建的屋頂光伏項目,不得捆綁群眾進行貸款;分布式光伏建設者應對其依托的建筑屋頂進行荷載分析和驗算,應充分考慮防風、防震和安全承載等因素,滿足屋頂結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布式光伏開發應避免遠距離、跨區域、跨電壓送電,以就近消納、就地平衡為主,與開發區域內電網建設發展、用電負荷增長相協調;分布式光伏鼓勵采用“整村開發、集中接入”的集約化開發模式,提高電網的接入能力。整村開發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需要在所屬鄉鎮政府指導下推進實施,要符合當地相關規劃。
第三部分:消納要求
共3條,明確了分布式光伏應在具有可開放容量區域內建設。規定:超出公用變電站、線路、臺區設備承載能力的區域,國網稷山供電公司應加強電網基礎設施建設,以保障本區域內分布式光伏有序接入;在滿足供電安全及系統調峰的條件下,接入單條線路的電源總容量不應超過線路的允許容量。接入本級配電網的電源總容量不應超過上一級變壓器的額定容量以及上一級線路的允許容量;分布式光伏應就地就近消納,避免向220千伏及以上電網反送電。
第四部分:項目備案
共4條,明確了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由國網稷山供電公司向縣行政審批局代理集中備案,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由項目投資主體自行到縣行政審批局辦理備案。規定: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前須履行項目備案手續,并取得備案證明;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須對光伏備案材料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撤銷備案;對租用他人屋頂等場所,以營利性質為目的的光伏發電項目,一律按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申請,國網稷山供電公司不得以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名義代其登記、備案。
第五部分:項目報備
共4條,明確了項目報備的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資料。規定:縣能源局根據對項目投資主體建設前材料審核情況出具確認意見,國網稷山供電公司根據縣能源局的確認意見及并網其他必備條件完成電網接入消納等后續程序;分布式光伏項目在未取得縣能源局確認意見前不得并網。
第六部分:系統設計
共13條,明確了光伏方陣的設計應滿足《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50797-2012)的相關要求。規定:在人員有可能接觸或接近光伏系統的位置,應設置防觸電警示標識;分布式光伏應采取防雷接地措施,結合主體建筑實施。光伏組件和構件的金屬外框應可靠接地,金屬構件應與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統聯結,聯結點不得少于兩處;屋頂電纜敷設應采用電纜橋架或穿管保護,交流電纜和直流電纜應分開布置敷設;光伏組件的安裝位置、安裝方式和規模應根據建筑屋頂實際條件設計確定;逆變器允許的最大直流輸入功率應不小于其對應的光伏方陣的實際最大直流輸出功率,光伏方陣的最大功率工作電壓變化范圍應在逆變器的最大功率跟蹤范圍內;戶外型逆變器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65要求,戶內型逆變器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2X要求。
第七部分:接網設計
共3條,明確了分布式光伏單個并網點的接入電壓等級要求。規定:8千瓦及以下可接入220伏;8千瓦~400千瓦可接入380伏;400千瓦~6000千瓦可接入10千伏;最終并網電壓等級應根據電網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論證后確定。
第八部分:建設安裝
共28條,明確了施工單位應具有的資質要求,施工人員應經過培訓,持證上崗。規定:施工過程中應做好現場各階段的安全防護措施,保持施工現場的清潔和道路暢通,確保消防措施落實,滿足區域工程施工管理相關規定;施工過程中應保障屋頂業主和施工人員安全;施工單位應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相關證件,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施工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持證上崗;施工單位、施工人員嚴禁借用、租用或偽造相關資質證書;光伏銷售安裝企業在本縣范圍內應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售后服務網點。
第九部分:工程驗收
共3條,明確了資料審查的具體內容及現場驗收的具體方法。規定:資料審查應包括施工單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網前單位工程驗收報告(記錄),并網前單位工程調試報告(記錄),主要電氣設備一覽表,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產品的檢測認證證書及產品技術參數(由國家批準的認證機構出具),低壓配電箱柜、斷路器、刀閘、電纜等低壓電氣設備CCC認證證書,升壓變、高壓開關柜、斷路器、刀閘等高壓電氣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項目運行人員名單及專業資質證書(10KV及以上接入項目提供),光伏發電系統安裝驗收和調試報告;現場驗收應包括現場檢查設備外觀及安全標識、現場測試并網開關失壓脫扣功能和逆變器防孤島功能、以及現場查驗一次系統、二次系統、防雷接地、通用技術條件等。
第十部分:項目并網
共5條,明確了項目并網的具體要求。規定:擬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其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和維護單位,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的接入方式、裝機容量和設備(裝置)相關參數;建設單位要向國網稷山供電公司提出并網申請,并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提交并網必要的文件資料,未經同意項目不得擅自并網;并網后,國網稷山供電公司要對項目發電計量情況進行檢查,余電上網項目應檢查發電表計正向示數和上網表計反向示數是否正常。全額上網項目應檢查表計反向電流示數和光伏逆變器功率示數是否對應。
第十一部分:運行維護
共9條,明確了運行維護的具體要求。規定: 分布式光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應保證其正常使用和維護條件下的可靠運行;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應確保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可靠運行,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電站的運行維護;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運行管理單位要熟悉電力系統調度管理規程和相關規定,嚴格遵守調度紀律,及時準確向縣能源局和國網稷山供電公司報告安全事故和設備重大故障情況,并記錄、保存故障期間的有關送行信息,配合開展調查分析;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單位要定期檢查設備設施的完好程度、性能和工況,及時發現并排除組件熱斑、接點松脫、接觸不良、螺栓松動、支架銹蝕、電線受潮、絕緣破裂等故障,維修或更換老化的線纜設備,強化直流拉弧檢測,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分布式光伏應每年進行不少于2次全面維護,特殊氣候條件(如臺風、冰雹、高溫等)前后應適當增加檢查維護次數;分布式光伏不得私自調高逆變器出口電壓,若不滿足電壓限制標準,按調度要求進行處理,必要時解網;嚴禁私自增加分布式光伏并網容量。
第十二部分:引用標準名錄
明確了本《管理辦法》引用的16個國家標準、規范、通知或解答。